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

【同婚釋憲】...古諾禮看釋憲的角度


【同婚釋憲】...古諾禮看釋憲的角度
祁姓老Gay...就《民法》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「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」,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
言詞辯論爭議有4點
1.《民法》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?
我想..答案是否定的〈才會要修民法972〉
2.答案如為否定,是否違反《憲法》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?
我想...先了解憲法寫什麼..
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
同志婚姻是否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...我看無庸置疑的。男女結婚才是社會正常秩序,值得推廣。不正常的同性結婚...如果合法變成常態,當然影響社會秩序。而婚姻由男女結合,自然下代繁衍...也是國家永續的公共利益。同志結婚將造成少子化與人口老化..對國家的公共利益影響很深。
同志..會說..公共利益是指...同志結婚又沒影響到別人的利益。
這是很荒謬的說法。一個善良的吸毒者..乖乖在家吸毒..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...,這樣他就能主張..取締吸毒是違憲的嗎?
3.又是否違反《憲法》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?
我想...先了解憲法寫什麼..
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法律之前人人平等..不分男女。
男人可以結婚...跟女人。女人也可以結婚..跟男人。
那同性別結婚呢?當然不行。...因為這違反了憲法22條。
民主的風氣下,同性戀先被除罪化,再被除病化...這是可以包容的。但是,絕對不能正常化...普及化。家是國的基石...一個國的家如果由同性戀來組合...國家變成危樓....
同性戀的LGBT性解放文化,破壞善良風俗民情..鼓吹性解放,更是嚴重牴觸憲法第22條。
4.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(例如:同性伴侶),是否符合《憲法》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?
我想...同志婚姻牴觸憲法22條...既然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那同性伴侶法或其他制度,都不應該存在。因為一級毒品是毒品...三級毒品也是毒品。
綜合以上....《民法》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並無牴觸憲法。反而同婚或伴侶法...牴觸到憲法22條。...不應該存在。
補充:
LGBT 很夭壽的入侵教育,在校園內推廣『性解放教育』與『同志教育』,讓台灣每年都誕生一批同志大軍。
那是否可以請教大法官...性別平等教育法..主張之多元性別,與憲法提到的男與女並不相同....『多元性別』是否違憲?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